尊敬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东宏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在招商托管的宏锡量化CTA29号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我司拟根据《宏锡量化CTA29号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该基金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我司特向托管征询关于宏锡量化CTA29号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意见。
《宏锡量化CTA29号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宏锡量化CTA29号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序号1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原条款: | 现条款: |
3、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 3、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服务机构及基金托管人运营支持的前提下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变更流程
我司通过本函向托管征询意见,在与托管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并收到贵司的《复函》后,我司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基金合同变更事宜,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合同变更意见。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的变更意见征询函中指定的具体回复期限告知基金托管人而导致托管人无法确定变更生效时间,由此造成的任何形式的纠纷与托管人无关,由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在无充分文件证明变更生效时间前,托管人将严格按照原协议履行其托管职责。以上事宜,请贵司确认。
我司承诺合同变更生效后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向投资者披露。本次合同变更生效后,管理人须确保合同变更生效日之后进行申购的投资者所签署合同为根据变更内容调整后的最新有效的基金合同。因新投资者签署合同版本与实际不符而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函正本一式两份,托管留存一份,管理人执一份。
广东宏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3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