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宏锡量化CTA29号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SLK574)】,根据《宏锡量化CTA29号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二十三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的约定,我司研究决定对追加申购金额限制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原合同约定: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前未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申购费用,且“特殊合格投资者”可不受此限制),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委托人每次追加申购的金额应当不少于1万元且为1万元的整数倍(不含申购费用)。
现修改为: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前未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申购费用,且“特殊合格投资者”可不受此限制),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委托人每次追加申购的金额应当不少于2万元且为2万元的整数倍(不含申购费用)。
上述变更内容自【2024】年【6】月【3】日起开始生效。我司承诺合同变更生效后将按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向投资者披露。
特此通知。
广东宏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