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东宏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基金管理人”)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托管的每一个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清单见附件,前述清单中每一个私募基金以下被单独称为“私募基金”)拟根据每一个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含各私募基金的合同变更文件,变更文件包括通过补充协议、通知函、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的文件,每一个私募基金的前述文件以下统称为“《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中基协已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对前述清单中每一个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我司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关于每一个《基金合同》的如下条款变更的意见。
一、《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1
“投资限制”增加:
1、向全部交易对手方缴纳的场外期权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2、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该收益互换合约名义本金的50%;
3、参与带敲入和敲出结构的场外期权或者收益凭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序号2
“投资禁止行为”增加:
如涉及投资场外衍生品的,新增场外期权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除仅开展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外,基金净资产低于5000万元;新增收益互换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基金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
序号3
“越权交易”章节增加:
特别地,如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涉及场外期权和收益互换等场外衍生品、收益凭证等监控的,基金托管人的越权交易监督依赖于基金管理人或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交易信息和行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合约权利金或保证金、合约名义本金、合约交易结构、合约挂钩标的等信息;由于场外衍生品和收益凭证等场外衍生品属于非标准化资产,前述交易信息和行情信息可能由于交易对手方的标准不统一,其信息口径或含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影响监控结果;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及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确保相关资产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基金托管人不具体审核交易信息和行情信息,不对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由于前述交易数据可能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者因前述数据口径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监控、未能监控或监控不准确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变更内容自【2024】年【8】月【1】日起开始生效。我司承诺合同变更生效后将按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向投资者披露。
特此通知。
附件:私募基金清单
产品全称 | 产品代码 |
宏锡量化CTA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SM6938 |
国海宏锡量化CTA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SM6940 |
启泰宏锡量化CTA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SQC246 |
宏锡量化CTA29号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SNU701 |
广东宏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18日
关于广东宏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合同变更(2024衍)协商函 - 通知投资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