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关于广东宏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基金管理人”)在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私募基金(本征询函所涉及的基金管理人旗下的私募基金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变更方案通知为准),根据私募基金对应的《基金合同》(含各私募基金的补充协议、变更通知函、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的文件,前述文件以下统称为“《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中基协发〔2024〕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现拟对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按照如下变更方案之一变更相关条款(具体每个私募基金对应的变更方案以我司向贵司依本征询函约定对贵司的变更方案通知为准)。我司特与贵司协商关于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变更的意见。
一、《基金合同》条款具体的变更方案如下:
变更方案1:
1、在《基金合同》“释义”章节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同一资产:
(1)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按照单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视为同一资产;
(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单只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视为同一资产;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型收益凭证、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标准化票据)按照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视为同一资产;
(4)基金类资产按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视为同一资产;
(5)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按照单只期货或者期权合约视为同一资产;
(6)场外衍生品类资产:(1)场外期权及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型收益凭证按照同一“交易对手方”视为同一资产;(2)收益互换按照合约挂钩具体标的视为同一资产。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场外衍生品、私募基金、资管产品、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关联方:本指引“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时,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以及履约保障协议等文件。
2、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投资限制”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新增:
(1)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2)本基金投向 AA 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2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按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按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另有豁免情况的除外。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5)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按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7)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 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按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9)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单一债券的集中度适用(6)至(9)条规定,与单一交易对手方开展回购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以上第【(4)、(5)、(7)、(9)】条投资限制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关于投资场外标的的特别说明:对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明确需穿透监控计算的,在本基金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后,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投资标的管理人授权其托管人等服务机构,或由其他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的交互方式和途径,至少按季度向托管人主动发送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穿透或合并计算指标监控的标的数据,托管人仅依据管理人经上述途径提供的数据进行监控,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托管人资料接收邮箱:tgyy@sdicsc.com.cn(或托管人以书面方式指定的其他邮箱)。如因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发送数据导致托管人无法进行穿透监控或因管理人经上述途径所提供数据的提供频率、脱敏处理、可披露程度等原因导致托管人实际监督范围受限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穿透监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经上述途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确保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基金托管人不对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进行任何实质性判断,也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或所载内容的专业性、正确性负责。
3、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本基金的嵌套层级符合如下规定:本基金接受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或者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控制基金整体嵌套层级不得超过一层,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及其豁免情形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若基金管理人违反前述约定的,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如上述“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条款对同一事宜约定不一致的,除基金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基金按照孰严标准(例如,以可允许的最大投资比例限制更低、可允许的最小投资比例限制更高、禁止投资某一具体品种等为准)执行;如上述相关条款不冲突或无明显孰严标准的,则本基金应同时满足各相关条款的要求。若新增的投资限制包含投资范围未涉及的投资品种,则实际投资范围仍按照投资范围约定执行。”
变更方案2:
1、在《基金合同》“释义”章节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同一资产:
(1)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按照单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视为同一资产;
(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单只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视为同一资产;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型收益凭证、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标准化票据)按照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视为同一资产;
(4)基金类资产按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视为同一资产;
(5)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按照单只期货或者期权合约视为同一资产;
(6)场外衍生品类资产:(1)场外期权及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型收益凭证按照同一“交易对手方”视为同一资产;(2)收益互换按照合约挂钩具体标的视为同一资产。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场外衍生品、私募基金、资管产品、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关联方:本指引“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时,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以及履约保障协议等文件。
2、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投资限制”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新增:
(1)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20%
(2)本基金投向 AA 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可超过本基金净资产2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按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按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另有豁免情况的除外。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5)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按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7)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 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按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9)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单一债券的集中度适用(6)至(9)条规定,与单一交易对手方开展回购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以上第【(4)、(5)、(7)、(9)】条投资限制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关于投资场外标的的特别说明:对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明确需穿透监控计算的,在本基金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后,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投资标的管理人授权其托管人等服务机构,或由其他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的交互方式和途径,至少按季度向托管人主动发送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穿透或合并计算指标监控的标的数据,托管人仅依据管理人经上述途径提供的数据进行监控,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托管人资料接收邮箱:tgyy@sdicsc.com.cn(或托管人以书面方式指定的其他邮箱)。如因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发送数据导致托管人无法进行穿透监控或因管理人经上述途径所提供数据的提供频率、脱敏处理、可披露程度等原因导致托管人实际监督范围受限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穿透监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经上述途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确保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基金托管人不对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进行任何实质性判断,也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或所载内容的专业性、正确性负责。
3、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本基金的嵌套层级符合如下规定:本基金接受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或者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控制基金整体嵌套层级不得超过一层,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及其豁免情形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若基金管理人违反前述约定的,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如上述“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条款对同一事宜约定不一致的,除基金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基金按照孰严标准(例如,以可允许的最大投资比例限制更低、可允许的最小投资比例限制更高、禁止投资某一具体品种等为准)执行;如上述相关条款不冲突或无明显孰严标准的,则本基金应同时满足各相关条款的要求。若新增的投资限制包含投资范围未涉及的投资品种,则实际投资范围仍按照投资范围约定执行。”
变更方案3:
1、在《基金合同》“释义”章节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同一资产:
(1)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按照单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视为同一资产;
(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单只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视为同一资产;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型收益凭证、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标准化票据)按照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视为同一资产;
(4)基金类资产按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视为同一资产;
(5)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按照单只期货或者期权合约视为同一资产;
(6)场外衍生品类资产:(1)场外期权及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型收益凭证按照同一“交易对手方”视为同一资产;(2)收益互换按照合约挂钩具体标的视为同一资产。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场外衍生品、私募基金(不含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资管产品、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关联方:本指引“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时,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以及履约保障协议等文件。
2、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投资范围”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
“【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的投资范围
“【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的投资限制为:
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的投资限制
上述关于【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合同条款的相关表述仅为列举,最终条款以实际签署的基金合同为准,如发生上述列举的条款与【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基金合同表述不一致的,以【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合同表述为准。
3、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投资策略”条款更新为如下约定:
本基全主要投资于“【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的投资策略为:
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的投资策略
上述关于【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合同条款的相关表述仅为列举,最终条款以实际签署的基金合同为准,如发生上述列举的条款与【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基金合同表述不一致的,以【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合同表述为准。
4、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投资限制”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新增:
(1)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2)本基金投向 AA 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20%。
(3)本基金投资于“【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的市值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90%;
(4)管理人应当确保“【标的基金(具体见变更方案通知中的标的基金)】”合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符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十二条要求。
(5)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按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7)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 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按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9)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单一债券的集中度适用(6)至(9)条规定,与单一交易对手方开展回购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以上第【(4)、(5)、(7)、(9)】条投资限制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关于投资场外标的的特别说明:对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明确需穿透监控计算的,在本基金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后,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投资标的管理人授权其托管人等服务机构,或由其他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的交互方式和途径,至少按季度向托管人主动发送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穿透或合并计算指标监控的标的数据,托管人仅依据管理人经上述途径提供的数据进行监控,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托管人资料接收邮箱:tgyy@sdicsc.com.cn(或托管人以书面方式指定的其他邮箱)。如因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发送数据导致托管人无法进行穿透监控或因管理人经上述途径所提供数据的提供频率、脱敏处理、可披露程度等原因导致托管人实际监督范围受限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穿透监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经上述途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确保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基金托管人不对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进行任何实质性判断,也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或所载内容的专业性、正确性负责。
5、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本基金的嵌套层级符合如下规定:本基金接受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或者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控制基金整体嵌套层级不得超过一层,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及其豁免情形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若基金管理人违反前述约定的,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
“如上述“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条款对同一事宜约定不一致的,除基金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基金按照孰严标准(例如,以可允许的最大投资比例限制更低、可允许的最小投资比例限制更高、禁止投资某一具体品种等为准)执行;如上述相关条款不冲突或无明显孰严标准的,则本基金应同时满足各相关条款的要求。若新增的投资限制包含投资范围未涉及的投资品种,则实际投资范围仍按照投资范围约定执行。”
二、合同变更流程
我司通过本征询函向贵司征询意见,本征询函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的《回函》之日起成立,自变更方案通知约定的生效执行日起开始执行。我司将负责按照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全体基金委托人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事宜,并按监管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备。
我司承诺并确保将所管理的每一个私募基金选定的变更方案符合本征询函及其附件的要求,并通过邮件或贵司认可的形式及时通知贵司,如经我司选定的私募基金的变更方案涉及再次调整的,我司承诺在上述变更方案生效执行前(具体生效执行日以私募基金变更方案通知的约定为准)及时通知贵司,贵司以最新的变更方案通知内容为准(若涉及我司通知多次调整的,以贵司最晚收到的变更方案通知内容为准)。若因我司未按照约定选定变更方案,未及时告知贵司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获悉我司选定的私募基金变更方案或调整新的变更方案导致变更生效执行时间延误,或生效执行日的设定不符合本征询函约定的,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或纠纷由我司承担相应责任,贵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司确认,在我司按照前述程序和形式选定的变更方案生效执行日前,基金托管人仍按照原《基金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如我司在变更方案生效执行日前未能选定符合本征询函及其附件要求的变更方案并通知贵司,贵司仍按照原《基金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我司提供的征询函与私募基金变更方案通知包括纸质文件、扫描件(含传真件,下同)或者电子文件等形式,如扫描件、传真件、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留存的扫描件、传真件或电子文件为准。
若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保障基金委托人赎回权利的,我司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不接受该等变更事项的基金委托人进行赎回。对于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应设置或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日的任何情形,由我司自行负责判断和具体执行,基金托管人及/或行政服务机构不对此负责监督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行政服务机构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通知进行相关配合。
我司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就合同变更事项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向基金委托人披露。对于已按照上述约定确认适用本征询函的私募基金,若有新增基金委托人的,我司将确保其所签署的产品合同或其附件包含本次变更的内容。因新基金委托人签署的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而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管理人旗下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征询函-广东宏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印.pdf
附件:《关于广东宏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征询函》所涉及的私募基金变更方案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