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宏锡量化CTA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协商函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5-07

尊敬的委托人:

“宏锡量化 CTA1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我司担任管理人,贵司担任托管人。根据《宏锡量化 CTA18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变更文件(以下统称“原《基金 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等),我公司拟对原《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特与贵司协商关于原《基金合同》的如下条款变更的意见。

一、原《基金合同》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一)原《基金合同》中的“释义 ”章节,增加:

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及定向增发、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收益互换、场外期权、收益凭证、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不含公募基金)等资产。

2、同一资产:(1)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按照单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视为同一资产;(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单只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视为同一资产;(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型收益凭证、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标准化票


 

据)按照同一“融资主体 ”及其关联方视为同一资产;(4)基金类资产按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视为同一资产;(5)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按照单只期货或者期权合约视为同一资;(6)场外衍生品类资产:1)场外期权及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型收益凭证按照同一“交易对手方 ”视为同一资产;2)收益互换按照合约挂钩具体标的视为同一资产。

(二)原《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条款,增加:

1、按成本与市值孰低计算,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5%,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除外;如本基金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的,本条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托管人仅对本基金直接投资的同一资产比例承担监督义务。

2、除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符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分散投资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资金,可以不开展本条的比例限制控制。本条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按市值计算,本基金投向 AA 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净资产 20%;本基金总资产占净资

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4、由本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由管理人


 

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外,按成本与市值孰低计算,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0%;如本基金投资

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的,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托管人仅对本基金直接投资的同一债券比例承担监督义务;

2)除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外,按成本与市值孰低计算,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25%;如本基金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的,本条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托管人仅对本基金直接投资的同一发 行人发行的债券承担监督义务;

3)除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 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本条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除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外,由本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 25%;本条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除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单一债券的集中度适用于前述(1) -(4)项规定;

6)除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


 

协议回购的,与单一交易对手方开展回购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0%。

 

为免歧义,本基金合同中关于 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 ”“同一实际控制人 ”、债券评级等(如有)市场数据,托管人仅以其获取的资本市场公开咨询数据为准进行识别并对相关投资比例、限制进行监控。涉及穿透合并计算的,管理人负责协调所投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授权其托管人直接向托管人发送穿透合并计算所需的四级估值表等估值数据,并负责协调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直接向托管人发送穿透合并计算所需的四级估值表等估值数据。本基金参与协议回购交易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托管人的要求提供托管人履职所需要的数据。托管人仅根据上述数据提供方提供的数据按季度事后监督和穿透合并计算前述投资比例、限制。托管人不对上述数据进行任何实质性判断,也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或所载内容的专业性、正确性负责。若出现估值数据提供方未按时发送估值数据、估值数据缺失、内容有误、估值数据标准不统一而导致口径及含义存在差异的、格式变化且未提前与托管人沟通确认、估值数据发送人、其所发送的信息未经其公司内部授权或确认等情形,导致托管人无法监督、未能监督或所监督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限于托管人无法取得管理人的所有产品的投资状况,上述投资比例及限制涉及管理人管理的所有产品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托管在托管人处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数据监控。

如果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对前述需向托管人提供并作为穿透合并计算依据的估值信息(如四级估值表)、相关数据信息的提供


 

方式、穿透合并计算频率等事项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原《基金合同》中的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章节“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条款下最后一项内容前插入如下内容作为新增的单独一项,相关条款编码按照已有编码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整体嵌套层数不超过一层,即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产品(如有)的,管理人应在投资时明确约定被投资标的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外不得再投资于其他任何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产品;同时,若本基金委托人包含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要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本基金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外不得再投资于其他任何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产品。

(四)原《基金合同》中的“私募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条款,增加如下“估值材料的交互要求 ”小节或对原“估值材料的

交互要求 ”小节调整如下:

估值材料的交互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经托管人认可的相关估值材料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进行复核,自行或敦促第三方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估值材料:

1、若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应于标的产品合同等相关协议约定的确权时效内或本基金开放日前提供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估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或管理人授权的机构提供的单位净值)作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笔投资权益的依据。

2、若本基金投资于其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标的的管理人授权标的基金的托管人将经复核的基金估值


 

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敦促投资标的的管理人及其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场外投资标的的份额数量、净值、申赎情况、分红情况以及其他权益变动等估值信息。

3、若本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包括但不限于场外收益互换、场外期权、非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信用衍生品等),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托管人的要求,在本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场外衍生品交易情况、交易文件等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订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时,应当明确授权由交易对手方、相关交易的清算机构在本基金下一估值日前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直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并持续提供估值信息。如遇基金开放日(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开放日、增设开放日、申购日、赎回日等)、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等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加盖印章的当期合约价值报告;若无法提供交易对手方加盖印章的当期合约价值报告,则基金管理人应敦促交易对手方直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当期合约价值报告,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交易对手方另行向其提供的当期合约价值报告以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如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托管人的要求,在本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按上述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材料的,本基金开放日份额净值不得作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依据。如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形下以开放日份额净值作为办理申购、


 

赎回的依据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职责导致基金托管人未及时获得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并经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材料,或因估值材料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后管理人未及时与托管人确认致使本基金净值发生波动或无法反映真实资产状况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估值材料交互要求进行调整。

 

特别地,如原《基金合同》中已载有与上述变更内容有关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投资标的的投资限制、投资比例、风控措施等条款,以下简称“原条款 ),且原条款较上述变更方案中的约定更为严格(例如,原条款的规模门槛更高、可允许投资的比例限制更低、禁止投资某一具体品种等,符合该情形的原条款以下简称

“严格原条款 ),则上述变更内容不视为对原《基金合同》严格原条款的删除、替代或修改,即使管理人已按照本协商函对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完成合同变更的,《基金合同》的严格原条款依然有效,仍按照《基金合同》严格原条款执行;反之,如《基金合同》

原条款较上述变更方案中的约定更为宽松(例如原条款的规模门槛更低、可允许投资的比例限制更高等),且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协商函对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完成合同变更的,则按照本协商函的上述变更内容执行。

 

上述变更内容自【2026】年【05】月【18】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变更的协商函-用印.pdf